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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 标准项目 | 标 准 内 容 要 求 |
一 |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| 应确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,制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。 |
二 |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| 1.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,持有《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》或当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证书。 |
2.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,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,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,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。 | ||
3.必须按《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》配备安全人员:300人以下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;300~5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;500~10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;超过1000人的企业按2‰的比例聘任安全主任。 | ||
三 | 安全生产责任制 | 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文件颁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,任命安全责任人、防火安全责任人,层层签订安全、防火责任书。 |
四 | 安 全 生产 规章 制 度 | 1.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|
2.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| ||
3.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| ||
4.事故管理制度 | ||
5.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| ||
6.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| ||
7.劳防用品发放、使用和管理制度 | ||
8.特种作业人员培训、管理制度 | ||
五 | 安全生产教育 | 1.应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,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|
2.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定期复审,做到持证上岗 | ||
3.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| ||
六 | 安全生产检查 | 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,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整改措施,并留存检查、整改记录 |
七 | 危险源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| 1.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|
2.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,应登记建档,定期检测、评估、监控,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,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、设备,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演练。 | ||
八 | 事故管理 | 凡发生事故,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告、登记、调查、分析、处理和结案,做到“四不放过”。 |
九 | 安全生产“三同时” |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 |
十 | 发包和出租管理 | 1.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、场所、设备发包(外包)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。 |
2.生产经营项目、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的,应当与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或者在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、管理,并督促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。 | ||
十一 | 个体防护 | 1.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眼镜、防护口罩和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,并教育、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、使用。 |
2.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使用防护眼镜、防护口罩和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。 | ||
十二 | 危险化学品库 | 1.库房符合安全标准要求,消防设施齐全,通道畅通;库内有隔热、降温、通风等措施;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。 |
2.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人管理,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,化学腐蚀性物质(酸、碱等)储存区应有防泄漏处理装置和应急抢险、抢修、逃生装备。 | ||
3.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、分区、分库贮存,严禁超存、混存、露天堆放;废弃危险化学品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理。 | ||
十三 | 安全生产档案 | 1.安全生产教育档案。 |
2.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。 | ||
3.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。 | ||
4.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档案。 | ||
5.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档案。 | ||
十四 | 厂区、车间作业环境 | 1.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、车分隔线,厂区门口、主干道、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。 |
2.生产布局应合理,消防通道应畅通,车间厂房有足够的照明。 | ||
3.厂房安全出口工作期间不得上锁,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,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、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,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。 | ||
4.材料、成品、半成品、辅助材料等应分类堆放整齐,生产中的余料、废料分类堆放,废屑、垃圾及时清除。 | ||
5.工位器具、料箱摆放整齐、平稳,高度合适,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。 | ||
6.作业区域地面平整,无积水、积油、垃圾杂物、障碍物和绊脚物。 | ||
7.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。 | ||
8.厂区内的坑、沟、池、井,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。作业区高于1.5m平台,宽于0.25m的平台缝隙,深于1m的敞口沟、坑、池,其周边应设置安全栏杆。 | ||
9.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。 | ||
10. 普通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分别设置,木料、皮料、布料、涂料、粘胶剂以及成品等应分类合理存放,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,易燃、易爆的工作场所和仓库严禁烟火。 | ||
十五 | 厂房与工业梯台 | 1.厂房耐火等级的评定要符合相关的规定,没有使用危房。 |
2.直梯梯宽、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;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,尺寸符合标准规定;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;结构件不得有松脱、裂纹、扭曲、腐蚀、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。 | ||
3.斜梯梯宽、扶手立柱高度、间距尺寸均符合标准规定;除扶手外,必须设一根横杆。 | ||
4.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应小于8米,梯宽不小于300毫米;梯脚防滑措施完好,无开裂、破损;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,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、开裂;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,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、撑锁固定装置牢固。 | ||
5.轮式移动平台操作平台、护栏完好、无破损,尺寸符合标准规定;斜撑无变形、铰链连接可靠;防滑措施齐全、完好;轮子的限位、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。 | ||
6.走台、平台扶手高度、立柱间距、横杆间距、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;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(或实际使用负荷);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。 | ||
十六 | 机械 设备 | 1.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、机械装备,设备档案完整。 |
2.机械设备、设施、工具、配件等完整无缺陷。 | ||
3.传动带、明齿轮、砂轮、电锯、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、转轴、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,都要安设防护装置。 | ||
4.压延机、冲压机、碾压机、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。 | ||
5.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,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;如果用人工加油,要使用长嘴注油器,难于加油的,应该停车注油。 | ||
6.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,如果损坏,应该立即修理。 | ||
十七 | 电气设备 | 1.线路应按规范敷设,严禁乱拉乱接、浮拉浮接。 |
2.电气设备、开关、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,绝缘体不应破损。 | ||
3.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,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,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。 | ||
4.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,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,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零、接地或漏电保护开关等防触电安全措施。 | ||
5.可燃物品仓库,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,照明开关应设在库外。 | ||
6.发生大量蒸汽、气体、粉尘的工作场所,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;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,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。 | ||
7.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,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。 | ||
8.在电源开关箱及电源线路下不应堆放可燃物品等杂物。 | ||
十八 | 木工机械 | 1.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。 |
2.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。 | ||
3.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。 | ||
3.锯条、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。 | ||
4.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。 | ||
5.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。 | ||
十九 | 金属切削机床 | 1.防护罩、盖、栏应完备可靠。 |
2.防止夹具、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。 | ||
3.各种限位、联锁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。 | ||
4.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。 | ||
5.磨床:砂轮合格,旋转时无明显跳动。 | ||
6.车床: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。 | ||
7.插床: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。 | ||
8.锯床: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。 | ||
二十 | 冲、剪、压机械 | 1.离合器动作灵敏、可靠,无连冲。 |
2.制动器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。 | ||
3.紧急停止按钮灵敏、醒目,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。 | ||
4.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;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。 | ||
5.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,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。 | ||
6.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,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。 | ||
二十一 | 手持电动工具 | 1.手持电动工具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,其绝缘电阻:Ⅰ类>2MΩ;Ⅱ类>7MΩ;Ⅲ类>1MΩ。 |
2.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,长度不得超过6米,无接头及破损。 | ||
3.电动工具的防护罩、盖及手柄应完好。 | ||
4.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、无破损、规格与负载匹配。 | ||
5.Ι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插座。 | ||
二十二 | 电焊机 | 1.电源线、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。 |
2.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,连接可靠。 | ||
3.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,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。 | ||
4.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,接头不超过3个。 | ||
5.焊钳夹紧力好,绝缘可靠,隔热层完好。 | ||
6.焊机使用场所清洁,无严重粉尘,周围无易燃易爆物。 | ||
二十三 | 砂轮机 | 1.安装位置合理,留有侧面操作位置。 |
2.砂轮无裂纹、无破损、无侧磨。 | ||
3.托架安装牢固。 | ||
4.砂轮机运行平稳可靠,砂轮片与砂轮机尺寸型号相匹配,砂轮磨损量不超标,在有效期内使用。 | ||
二十四 | 空压机 | 1.空气压缩机、储气罐应由专业单位生产、安装、维修,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、检验机构检测、检验合格,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,并定期检验合格使用。 |
2.机身、曲轴箱等无缺陷,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。 | ||
3.压力表、温度表、安全阀、液位计等安全装置(附件)应完整、灵敏可靠,且在检测合格周期内使用。 | ||
4.外露的联轴器、皮带传动装置等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,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。 | ||
5.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,管内无积存杂物,管道漆色符合要求,并标有流向箭头,支架牢固可靠。 | ||
6.空压机与墙、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,其区域内无灰尘、化学品、金属屑、油漆漆雾等。 | ||
二十五 | 工业气瓶 | 1.氧气瓶、乙炔瓶等压缩气体的瓶体不能暴晒并应有防倾倒装置。 |
2.气焊或气割作业时氧气瓶、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应大于5米,焊接点与气瓶安全距离大于10米。 | ||
3.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,严防油脂沾染,乙炔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。 | ||
二十六 | 厂内机动车、起重机械、电梯、锅炉、压力容器 | 应有相关的检验监测报告或证书。 |
二十七 | 变配电系统 | 1.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,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。 |
2.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。 | ||
3.瓷瓶、套管清洁,无裂纹或放电痕迹。 | ||
4.电容器外壳无膨胀,温升符合要求,无漏油现象。 | ||
5.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要求,应有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。 | ||
6.变配电室应能防雨水、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,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。 | ||
7.配备合格的绝缘棒、绝缘垫、绝缘靴、绝缘手套等安全工具。 | ||
二十八 | 动力(照明)配电箱(柜、板) | 1.箱(柜、板)内外整洁、完好,有足够的操作空间,符合安全规程要求。 |
2.箱(柜、板)体PE可靠,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,连接可靠,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。 | ||
3.箱(柜、板)内插座接线正确,并配有漏电保护器。 | ||
4.保护装置齐全,与负载匹配合理;编号、识别标记齐全。 | ||
5.正在检修或维护中的用电设备,应有“禁止合闸”的安全警示。 | ||
二十九 | 危险化学品使用 | 1.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、高温区保持足够距离。 |
2.设有安全告示牌,标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、安全操作要点、应急措施等。 | ||
3.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,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。 | ||
4.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;使用易燃有机物或溶剂的生产车间应有明显的防火或禁止吸烟标志。 | ||
5.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;消防设施完好、有效。 | ||
三十 | 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| 1.有毒、有害作业点和粉尘、废气、高温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设施,粉尘、废气、噪声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。 |
2.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,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、警示标志;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,除设置警示标志外,还要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、后果、预防措施。 | ||
3.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,组织上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。有毒、有害作业职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,无害作业职工每2年至少体检一次,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。 |